南通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章 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通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市各网络营运单位、重点网络使用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单位自愿组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依法向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地方性、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网络安全主管单位南通市公安局和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全面奔小康,全力打造“数字南通”、“平安南通”为主要目标,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共同探讨和全力维护我市信息网络安全,为我市的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际互联网及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规范成员单位的网上行为。
(二) 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的交流,提高成员单位网上安全意识和抵御网上风险的能力。
(三)会员单位全部纳入南通市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系统,全力打造全市信息网络安全的预警机制、防范机制和安全在线 处置机制。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的互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并交纳会费方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信息网络安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如下优先权:
1、 提供最新信息网络法律法规;
2、 及时通报信息网络安全动态;
3、 免费提供信息网络安全在线报警;
4、 每年提供一次信息网络远程安全检测;
5、 免费提供网上安全技术培训;
6、 免费参加信息网络安全年会,听取专家与学者的讲座和报告。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个单位。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选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被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
(三) 决定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赠与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会费交纳:会员单位每年交纳600元会费,会员费由本协会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终止决议需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